刘轩华:法院把企业家列为“老赖”对中国经济复苏会带来长期的毁灭性打击
时间:2019-03-30 09:28 来源:01
中国经济危机不是缺钞票造成的,因为钞票的发行权是政府绝对垄断的,少了钱可以开动机器多印刷一些就行了。
中国经济危机缺的是财富的增加,缺的是冒险、创新的企业家精神与一个代表这种精神的企业家群体。财富的增加,不是多采矿,也不是多劳动,多种田,多养猪。停留在这种认识的人越多,就越说明愚昧落后的农耕思想,还依然在主导这个社会。
过去四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说明,一个社会冒险、创新的精神,来源于整个社会的思想大解放。邓小平发起的第一次、第二次思想大解放,带来了中国30多年咆哮性的经济持续增长,这已经得到了历史的证明。
他说:不要讨论姓资信社的问题,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;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不要再搞阶级斗争;不管白猫黑猫,抓到老鼠才是好猫等,这些话无一不体现出了邓小平个人深刻的思想与高超的领袖智慧。可惜一直到今天,还有许多愚蠢的人无法理解这些话,还在继续攻击他的猫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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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想决定行动。著名奥派经济学家米塞斯说过:观念、观念、只有观念可以照亮黑暗。
然而,自秦汉以来,中国文化中有了一个思维铁律“成王败寇”,也就是说不论你采取何种手段,只要你赢了你就是王,其它的人就应该俯首称臣,山呼万岁。
秦始皇是这样的,他的大臣赵高还实实在在地玩了一把“指鹿为马”的游戏,刘邦也是这样的,后来许多的开国皇帝都是这样的。当今中国的政府领导人也一样,当你手握大权的时候,几乎所有的人都会低下头来,俯首称臣,为你让路,一旦你下台,失去权力光环的时候,他们会立即翻脸横眉冷对,千夫所指。
中国人习惯这种文化思想的秩序,因此,悲剧一次次重演。
这种文化已经成为这个民族思维秩序中千年挥之不去的一个魔咒,我想,未来一段时间内它一定还会长期影响着每一个国民的行为。
在经济危机下,什么才是正确的思想?
正确的思维应该是这样的:在市场经济下,经济危机的出现是一种必然,危机一旦发生,也自然会造成成千上万的企业资金断裂,因为企业是一个社会中的组织单元之一,就如一栋房子塌陷了,每一块砖头就有可能成为碎沫。
从整个社会学来看,企业是整个社会负债的主体,也是财富创造的主体,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冒险、创新的事业,即便正常情况没有经济危机的时候,任何一个企业也都难免九死一生。
政府公职人员、法院、银行、债权人、创业者、企业家都应该具备这些基本的经济学常识。
可是,中国绝大多数的人没有这个常识,因为从小学生到博士生,学校、家庭都没有这方面的教育,家庭、学校也不懂这些常识。他们只简单地相信成王败寇的铁律,中国文人们主导的各种文艺杂志文章,也正好强化了他们这种最糟糕的思维。
因此,这个社会喜欢没有风险,喜欢铁饭碗,争做公务员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,都是这种思想下的产物。但由于每一个人内心都希望过上好日子,喜欢有更多的钱,因此,他们一旦有了一些储蓄,就会追求更高的回报,而一旦投资出现风险,由于缺少商业常识,他们就会不知所措,那些成群结队、哭哭啼啼,到政府闹事的人都是这样的。
这种社会思潮,自然也会让一些不是创业者、企业家的骗子有了骗钱的机会。
但骗子不是企业家,也不是创业者。一个社会,如果没有正确的思维秩序,一般人是辨别不了谁是企业家谁是骗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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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者、企业家是把创业当作一个长久的事业去冒险经营的人,骗子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一时的钱财,他们是为了供自己个人花费而去冒险。本质上,一个是为了创造财富,利己利人;一个是为了掠夺他人财富,利己损人。
也正因为整个社会对经济学常识的愚昧无知,导致了这个社会无法容忍失败者。政府的官员,法院的法官,许多人也是处在对基本经济学常识的无知之中。
往往在企业最需要支持的时候,他们最喜欢充当的权力角色“包青天”,一派堂堂然为民做主的样子。他们为了装扮成为民做主的青包天,往往会不分青红皂白,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把企业家、创业者与骗子一同打到十八层地狱。
为了体现为民做主,有些当权者还会无所不用其极,给创业者、企业家带一个孙悟空的紧箍咒“老赖”,限制他们不能坐飞机、坐高铁、不能住酒店的自由,这是对创业者、企业家最大的打击,让他们再也没有机会重生。
如果美国也这样,川普在创业的时候一生破产了4次,他还有机会竞选美国总统吗?
企业家不是天生的,都是在不断试错,不断失败中成长起来的,创业失败是一个国家必要承担的试错成本。试错,本身就是创造力是智慧的积累。而中国文化中“成王败寇”的思维逻辑,导致中国的创业者、企业家不敢失败,不敢试错,失败了连亲人、孩子都不理解,因此,他们要么选择逃离,要么选择跳楼自尽。
这是个人的悲哀,也是社会的悲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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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依法治国,国家立法,允许企业破产重组,是解决企业负债最好的办法,也是营商环境的最好的保障。
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2019年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在回答记者时说的话,我认为他非常有高度,摘录如下:
问: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、善意执行、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?
刘贵祥:当一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,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,往往见到的景象是,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,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,左叼一口、右咬一口,企业不死也得死。
这种案例目前在中国非常多。许多企业家也由于无知,只简单地知道借钱还债、天正地义,心理上也自认为自己有罪,四处逃避社会。
我们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谦抑性,审时度势进行把握。我想说这样几点:
第一,出现这样的情况,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,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,与双方当事人沟通。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,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。这个成本是比较低的,你提供类似这样的担保,然后拿出个还款计划,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,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,又能促进就业、保住就业,又能促进经济发展,何乐而不为呢?
第二,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,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。对于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,当你申请破产重整,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,我们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,那么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,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。所以,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,是拯救这个企业,使它起死回生。为什么有的国家把破产法叫做“企业更生法”,就是这样。当然,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,好像一提破产是个很不好的事,实际上有时候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。
第三,对法院来说,在采取查封、控制措施的时候,一定要有限度,要把握好界限。我们现在有明确的要求,绝不能明显超标的查封。二是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。机器设备,农用工具、生产性车辆,你用其他的方法完全可以达到查控的效果,何必非得给它捆到那儿不让它动呢?还有,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,你只能采取最经济的、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去采取处置措施。还有,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。我们在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措施上,都有明确规定。
从整个国家来说,法院、政府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创业者、企业家的失败,就是在消灭一个国家的创造者阶层,这样下去,会导致整个社会害怕失败,造成谁也不愿意去创业,谁也不愿意去市场中创新,整个国家就会失去了创造的动力,国家的经济复苏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。